约翰•罗默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时间:2018-11-07浏览:1579

约翰·罗默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作者:林林 赖海榕 《国外理论动态》 2018年第九期)

(节选)

【内容提要】美国当代学者约翰·罗默(John E. Roemer)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主要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之一。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重要的价值取向,约翰·罗默重点考察了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他认为马克思定义的作为消除剥削的正义概念还可以进一步完善。罗默认为,20世纪以来产生了很多关于正义问题的新思想,在这些新思想的启发下,可以看到马克思把分配不公描述为剥削的论述,有两个方面需要完善。一方面是误否定(false negative):资本主义下分配不公的一些重要事例不涉及剥削;另一方面是误肯定(false positives):马克思认为是剥削的某些事例不应被视为不公正的。因此,罗默通过论证马克思剥削理论的误否定与误肯定来阐释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认为应该从消灭剥削到在实践上专注消除分配不公。同时分析了约翰·罗尔斯、罗纳德·德沃金、G. A.科恩和罗伯特·诺齐克在公平正义领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提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应该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全面机会平等,以及通过团结精神实现的合作。尽管罗默没有从唯物主义的立场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运动规律中阐释剥削理论,但他的分析也给予了我们启发。以下是对论文第三部分的节选:

罗默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的主要观点

(一)机会平等的分配正义

首先,罗默认为重要的是要区分机会不平等导致的收入不平等与选择所导致的收入不平等的概念。正如他一直强调的那样,前者由于其起源而在正义上不可接受,如果后者的影响阻碍团结合作,后者也可能是不可接受的。大量调查证明,因运气而受到收入不平等困扰的人,比因差异性努力而受到影响的人多。因此在讨论不平等问题时,不仅需要考察不平等的规模,更重要的是要突出不平等的根源。罗默强调这种区分在实证上很重要,在最先进的资本主义经济体,收入不平等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机会的不平等。环境强烈影响了一个人的收入——他或她的种族、性别、父母的教育和职业、农村/城市出生地。使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环境差异导致了收入不平等,以及选择或努力将在多大程度上带来收入差异。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中,环境不平等所起的作用总是低于20%,有时低于10%。这些数字让一些学者认为,强调机会的不平等可能在解决收入不平等问题上的作用是不恰当的。然而,保罗·休夫(Paul Hufe)等人将包括许多儿童属性和表现的数据集作为环境,使用与早期研究相同的统计方法,计算出了美国的机会不平等在收入不平等中所起的作用达到46%,而在英国,这一数字也至少为36%。 因此,机会不平等是不可掩盖的,它会带来技能与财产关系的不平等,从而伤害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罗默试图提供一个算法,以便根据适当的数据来决定机会平等政策是什么。假设每个人的收入能力都是他的环境、努力和社会政策的一个给定的函数,他的收入水平是函数 WC;e;ψ),C是他无法控制的环境的清单,e是他的努力程度,而ψ是一些可行的社会政策。 努力将被视为选择的结果,而环境则是由于运气——罗尔斯的道德任意性特征。算法根据不同环境将社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一种类型的所有成员的情况是相同的,即由具有相同环境变量的个体组成。并且所有人都面临着相同的政策,因此同一个类型成员之间的工资差别是由于差异性努力所致,即一个工资较高的人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但是由于环境的不同,不同类型之间的工资差异是不可接受的。因此,罗默指出,机会平等主义的目标是选择使不同类型工资分配尽可能相似的政策。但是,几乎在所有情况下都不可能找到一种政策,使得许多类型分配的结果相同,因此优势获取完全平等是无法实现的。鉴于此,罗默提出使用多种优化方法,即对策略的有效性进行排序,以无限接近目标。该算法代表了一种实用的观点,它没有提出“真实”的环境是什么,但任何社会都可以利用机会平等政策使其符合自己的责任观念,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罗默提出实现机会平等的具体方案有:第一、不同社会实行不同程度的机会平等主义,每个社会通过不同的特征来定义社会类型,并且在该社会中列出一个人人同意的清单,这份清单受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理论的影响,根据此清单来选择某一程度的机会平等。第二、教育的补偿作用,罗默认为一个人的收入与他所受的教育密切相关,讨论一个人的受教育的责任有利于区分偏好、信仰和利益的理性追求。罗默认为毋庸置疑,要达到社会主义者所切望的机会平等的一个关键性改革是改善穷人和低收入阶级子女的教育。 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提供商品货币和股票货币:商品货币可以用于正常消费;每个人到法定年龄都会收到一份股票货币,这是一种不可转让的资产价值凭证,禁止两代人的代际转让。按此模式,企业利润将在居民间较平均地分配。

(二)团结的合作

罗默提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全面机会平等,以及通过团结精神实现的合作。在许多问题上,公平的原则包括公正和团结。 团结的必要条件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认为他们面临着共同的任务,每个人都在同一条船上。但是个人之间的一些差异,如在习俗、文化、宗教、种族和性别等方面的差异阻碍了这种理解。但罗默相信,社会主义一个重要的理念是——阻碍这种认识的主要区别是阶级差异。而在阶级差异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收入和财富。只要收入差距很大,团结和合作就难以实现。然而,巨大的收入差异并不能被一个全面的机会平等的制度所排除。尽管在一个社会主义机会平等的政权中,巨大的收入差异可能是合理的,但在这点上,罗默同意科恩利他主义和互惠的观点, 即巨大的收入差异必须受到限制,以保证社会主义的合作和团结的行为精神。合作和团结必然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一部分,如果团结将因收入差距大而受到严重影响,那么这种差异必须被阻止,即使它们的起源只是根据选择/运气的区别。

将合作原则附加到正义分配原则来描述社会主义,可能会使这种观点更接近于塞缪尔·谢弗勒(Samuel Scheffler)所倡导的观点,并称之为“真正的社会平等的理想”。 谢弗勒反对运气均等主义的说法,认为它过于狭隘地关注商品的分配和选择/运气的区分,而平等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平等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一种道德理想,指导着人们之间的关系。这种理想不是把注意力集中在每个人的特征、能力和其他环境的不同的偶然事件上,而是从人们之间不可否认的差异中抽象出来。他认为,人类的关系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基础上,即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同等重要的,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拥有平等的地位。 合作的基础是团结,团结指的是“一个团体成员之间的目的、同情或利益的结合”。人们之间的差异阻碍了共同的理解,但存在目的与利益的结合,正是这种结合产生了合作。所以,谢弗勒所说的平等概念与罗默所说的团结概念很接近。但不同的是,对谢弗勒来说,这种平等本身就是目的,即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地位,而对罗默而言,这是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充分合作的先决条件。

罗默在对《社会主义的未来》一书的修正补充中也提到了社会团结运动的规律,他意识到了单纯地依靠社会规则来实现社会财富的分配是有局限性的。如果人类的价值观和偏好是自私贪婪的,那么规则就会被规避。因此,必须要从物质条件出发去挖掘社会团结运动的规律。 罗默认为,奥斯卡·兰格(Oscar Lange)已经证明了市场和社会主义共存的可能性,同时他认为,市场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市场并不排斥合作,将市场经济引入社会主义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物质条件。罗默认为资本主义的原则有两点:第一,个人应因竞争市场所决定的优劣而得到回报,无论这些优劣的来源是什么。第二,每个人只对自己及其近亲的幸福负责。而社会主义的原则是截然不同的:首先,由于先天而产生的收入差异是不可接受的。一旦运气得到补偿,只有因选择而产生的收入差异才是可以接受的。第二,每个人都有参与社会合作的责任。市场将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甚至一些生产性资产的私有财产也会存在。然而,公民之间必须有普遍的团结,而且必须具有社会合作精神,这种精神与公正的收入分配是相辅相成的,不仅仅是选择和运气之间的区别。

 

 

(作者:林林,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赖海榕,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