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本科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12-26浏览次数:612

为了加强我院承担的全校本科生、研究生公共课和本院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本科生的教学管理工作,增强教师爱岗敬业的责任心,提高教学管理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一、教学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学院党政一把手是我院本科生教学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教学管理工作由分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各教学部主任和各教研室主任负责本部、本教研室承担的全校本科生、研究生公共必修课和本院思政教育专业的专业课教学工作,教务干事负责并作好各自承担的教学辅助工作。

第二条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全面负责我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制定与实施全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改革方案和我院本科生发展规划及培养方案;

(二)向学校主管领导及职能部门反映有关本科教学情况;协调我院各教学部、教研室的本科生教学工作;

(三)审核并批复任课教师的调课、停课、复课的申请;

(四)定期主持召开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会议,研究教学过程中的重要事宜;

(五)主持处理日常教学事务和教学过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学校及我院教学管理文件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各教学部主任和教研室主任负责本部与本教研室的本科教学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按学院统一要求组织全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及本院本科课程教学计划的制定、修改和实施;

(二)根据教学计划安排任课教师,监督本部和本教研室任课教师的日常教学工作;

(三)各教研室主任具体负责组织教师开展教学法研究、集体备课和教学观摩交流,组织考核本教研室教师的本科教学工作及各种教学奖项的申报;

(四)协同分管教学副院长对相应任课教师的教学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五)办理学院的其他本科生教学事宜。

第四条教务干事负责全院本科教学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及时向分管教学副院长通报学校有关本科教学方面的通知精神;

(二)及时将学校关于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安排,传达到相关教研室;

(三)协助各教研室做好“挂牌课”的选课工作;

(四)对学院教学计划安排、教学检查、考试等教学环节进行统一规范管理;

(五)整理、管理全院教学档案,做到档案规范、齐全;

(六)完成分管教学副院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五条学院教学督导组按照学院的要求,对本院教师授课进行监督检查,配合分管教学的副院长作好教学督导工作。

二、教师教学管理规则

第六条承担本院教学任务的教师应为本校在岗教师;需聘请退休教师或外校教师任课的,由教研室主任提出人选,报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

第七条新上岗、转岗及调进的教师,须试讲合格后方能授课。教师开课之前应做到教学大纲、教学日历、教材、教案齐备,并经各教研室主任审核后方能开课。

第八条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得散布与四项基本原则及党的现行政策不相一致的言论。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刻苦钻研业务,着力加强自身的理论修养,提高业务水平,积极投身教学内容和方法的改革,不断增强教学效果。

第九条教师必须热爱教学工作,树立爱岗敬业精神,为人师表,讲政治、讲奉献,积极承担并保质保量完成教学任务。教师应加强同学生的联系,了解学生的思想动态和现实状况,关心爱护并严格要求学生,坚持教书育人,既要大胆管理,不放任自流,又要注意方式方法,尊重学生,使学生易于接受。

第十条教师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若遇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必须在事先做好教学安排的前提下,经教研室主任同意后,报经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并由教务干事备案;教师停课两周以上,在报告教研室主任后,由主管教学副院长直接审核批准,并由教务干事备案。

第十一条授课教师应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授课地点,并在上课铃响之前关闭所有移动通信工具;应按规定课时上好每一次课,不得提前下课。

第十二条教师授课应按照教学日志进度进行;讲授内容应层次分明,表达清楚,板书规范。

第十三条课程考试应采取平时考核与期末考试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采取记考勤、留作业、课堂讨论等方式,一般总次数不少于5次。学生课程总评成绩应结合学生的平时成绩综合给出。平时成绩可占20%—40%。学生旷课超过总学时1/3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未超过者按每课时扣总评分1-2分处理。鼓励教师探索符合课程实际的考试方式。

第十四条考试命题应覆盖教学大纲,题型多样,难易适度,题量适当。统考课与非统考课的试卷均必须在考试前一周将A、B试卷交到教务干事处;本科生非统考课的试卷必须经教研室主任审核签字,由学院统一组织印制。研究生入学考试命题由相关教师将试卷交主管教学院长密封后派专人送研究生院。

第十五条主监考教师和监考教师必须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做好考前有关准备工作。对监考过程冲发现的考试舞弊行为,主监考教师应于考试结束后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报告院教学管理办公室。

第十六条期末统考的思想政治理论课课程,在考试结束后由教研室主任统一组织,进行各考场学生人数与试卷数的核对工作,不得在考试和阅卷等环节中丢失试卷。

第十七条试卷评阅应实事求是。统考课由各教研室统一组织流水评阅。在期末考试后一周内,任课教师应将《学生成绩登记表》交教学管理办公室。期末考试试卷由教研室统一管理,待学生毕业一年后方可处理;教师必须留存《学生成绩登记表》及关于日常学生出勤、测验等记录,直至相应的学生毕业以后方可自行处理。

第十八条考试成绩一经登录,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教研室主任、院主管教学负责人和教务处有权对教师的评卷进行抽查或复核。

第十九条若学生对考试成绩存有异议,需在成绩公布一周之内向学院提出申请,经学院主管副院长批准后,统一由教研室组织进行复核。

第二十条下列情形为教师教学责任事故:

(一)在课堂上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或散布与党的政策不一致的言论;

(二)无教案、讲义授课;

(三)授课或监考迟到、早退;无故随意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

(四)上课期间教师移动通信器材鸣响或查看移动通信器材提供信息;

(五)监考期间放任考试舞弊行为或对舞弊行为隐瞒不报;

(六)泄露试题或阅卷过程中不公正评分;

(七)丢失考卷;丢失应当存档的试卷和相应记录;

(八)严重违反教学纪律、不服从教学安排;

(九)在教学环节中出现其他重大失误。

第二十一条指导本科生毕业论文应合理分担,每位教师每届指导论文的数量一般不得超过三篇。

第二十二条对本科毕业论文写作的选题、开题、初稿、定稿、答辩等环节,由院教学管理办公室统一期限,指导教师应遵照执行。

三、奖惩制度

第二十三条学院定期对全院本科教学工作进行总结和评比,对在本科教学改革和创新、教学质量、教学管理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和管理干部予以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第二十四条对未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差及出现严重教学事故的教师,年终考核应计定为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在教师职务评聘中,实行教学考核一票否决制。不主讲本科课程、达不到本科教学基本工作量和质量要求的教师,不能聘任相应的职务。

四、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条例由院党政联席会议委托主管教学副院长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2年6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