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9年招收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复试录取办法

发布时间:2019-03-19浏览次数:4724


一、复试工作原则

(一)坚持科学选拔。积极探索并遵循高层次专业人才选拔规律,采用多样化的考察方式方法,确保生源质量。

(二)坚持公平公正。做到政策透明、程序公正、结果公开、监督机制健全,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全面考查,突出重点。在对考生德智体全面考察基础上,突出对专业素质、实践能力以及创新精神等方面的考核。

(四)坚持客观评价。业务课考核成绩应量化,综合素质考核也应有较明确的等次结果。

(五)坚持以人为本。增强服务意识,提高管理水平。


二、复试工作的组织和管理

(一)复试工作由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具体工作由研究生院组织实施,纪委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二)学院成立由院党政领导、纪委书记、学位点负责人、指导教师、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的复试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并按招生学科专业(或类别领域)成立复试小组。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通过后报研究生院备案,工作领导小组对复试工作及其结果负责,并负责解释考生对复试结果提出的质疑。

(三)学院成立由学院纪委书记和纪委委员等组成的复试录取工作督查组。


三、复试基本要求

(一)所有拟录取考生均应参加复试。推免生及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申请入学者可不再参加复试。

(二)学院根据教育部公布的《2019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生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以下简称“分数线”)及招生计划,按一定的差额复试比例确定复试人数。各专业差额比例: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研究、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近现代史基本问题研究、马克思主义发展史专业、思想政治教育、学科教学(思政)专业为1:1.5

四、一志愿考生复试

(一)321日前,学院在网上公布一志愿复试人员名单,通知考生携带有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缴纳复试费,并按要求参加复试。

(二)考生持身份证、一寸照片选择以下时间地点参加体检

(旗山校区师大医院:322上午7:30一楼门诊窗口领取体检表;7:40抽血,8:20普检,考生携带体检费、一寸照片和身份证)

(三)322日下午2:00-4:00,考生到学院进行资格审核和复试抽签;323日参加复试。考生以报名信息为准,在资格审核时提供以下材料:

1.往届本科毕业生:二代身份证原件、准考证、本科毕业证书原件与复印件、《现实表现情况表》、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复试费缴纳成功页面截图;

2.应届本科毕业生:二代身份证原件、准考证、学生证原件与复印件、《现实表现情况表》、学习成绩单复印件;复试费缴纳成功页面截图;

享受国家规定加分政策的考生应在复试前,将加分项目相关材料和本人申请书提交校研究生院招生办公室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考生由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通知学院对其初试总成绩进行相应加分。


对持不合格证件、复试材料不全或未通过资格审核的考生不能参加复试。

(四)复试通过拟录取的考生由学院统一在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以下简称“研招网”)发布待录取信息。

五、调剂复试

(一)415日前,学院将进行一次或若干次调剂复试工作,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调剂程序

1.考生登陆研招网,填报调剂意愿,经学院审核通过后通知复试,复试费缴纳方式参照一志愿考生

2.学院参照一志愿考生复试程序组织考生复试。考生在复试时,需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与一志愿考生相同),或提供201810月以来我校医院或报考单位医院或三甲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要求及诚信承诺书下载详见附件);

3.复试合格的考生由学院发出“同意待录取”的通知,并经考生网上确认。

(三)调剂具体要求

1.符合招生简章中规定的调入专业的报考条件;

2.初试成绩符合国家A类复试基本分数要求;

3.调入专业与第一志愿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

4.初试科目应与调入专业初试科目相同或相近,其中统考科目原则上应相同;

5.单考生不能参与调剂;

6.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骨干研究生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的调剂政策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7.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标准;

8.根据学校文件精神,我院不接受以下考生调剂:

1)不符合各学院调剂要求者;

2)未上研招网填报调剂志愿者;

3)不符合教育部其他调剂要求者。

(四)调剂考生在复试时应向学院提交的材料

1.《调剂申请表》、《现实表现情况表》;身份证原件;准考证;

2.本科阶段成绩单复印件;

3.本科毕业证书(应届生为学生证)原件、复印件及学历(应届生为学籍)验证报告复印件;

4.个人简历;

5.获奖证书复印件;

6.复试费缴纳成功页面截图。

六、复试内容及复试方式

复试均以面试方式进行。

1.专业素质和能力(50%):主要考核考生对本专业理论知识和应用技能的掌握程度,利用所学理论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对本专业发展动态的了解及在本专业领域发展的潜力;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大学本科阶段学习情况及成绩;

2.综合素质和能力(40%):本专业以外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学生工作、社团活动、志愿服务等)或实际工作表现等方面的情况;事业心、责任感、纪律性、协作性和心理健康状况;人文素养;举止、表达和礼仪等;

3.外语听说能力(10%);

4.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包括对考生政治思想和道德品质的鉴定,学习掌握思想政治理论的水平,以及对考生人事档案的审查(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不调人事档案),不计分值,按合格与不合格评定;

5.体格检查

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普通高校招生体检标准。

七、复试成绩的使用

(一)复试成绩为复试各方式考核成绩之和,复试成绩以100分为满分,60分为合格;

(二)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及体检不作量化,不计入复试成绩;

(三)复试完毕后学院将及时公布复试成绩。

八、录取办法

1.依照《福建师范大学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办法》执行:

2.各专业按总成绩排名,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

总成绩=初试(折合成百分制)×70%+复试成绩(百分制)×30%

3.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考生不予录取:复试成绩不合格(60分以下)者;思想政治素质或道德品质考核不合格者;人事档案审查不合格者;体检或心理测试不合格者,不予排定录取名次、不予录取。

4.被拟录取的考生(推免生除外),因工作需要,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年限一般为1年。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及期满入学按照我校研究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九、录取类别

(一)除“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外,我院各全日制招生专业仅招收非定向就业考生。学习方式及就业方式一经确定,不得更改。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从拟录取的普通招考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生中按总成绩从高到低选拔。该专项拟录取考生需与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签署“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意向书,并享有学院提供的优惠政策。

(三)拟录取为非定向就业的考生凭《调档函》,须于516日前将人事档案寄达我院分党委(有工作单位的报考者,须与原单位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关系),其中往届生应按照要求在新生入学报到时上交工资关系证明材料。应届本科毕业生如不能按期将人事档案调寄我校的,须由考生所在学院党委出具书面情况说明,明确档案不能及时调取的理由和档案拟寄出日期(寄达时间不得超过录取当年831日),否则不予录取。

拟录取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于516日前,将签订好的《定向就业研究生合同》寄达学校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协议书上的用人单位与网报时填写的用人单位不一致的须作出说明。

考生不能按期调取人事档案或签定《定向就业研究生合同》而影响录取,责任由考生自负。

十、招生计划管理

(一)学院将根据生源实际对本单位的招生学科、专业招生计划进行适当、合理的调整,但拟录取数不超过学院的总招生计划数,调整的计划将及时对外公布。

(二)全校“少数民族高层次人才骨干研究生招生计划”、“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及与省内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的指标单列,由学校统筹下达,具体复试录取要求见学校文件。

十一、全日制专业学位硕士与龙岩学院联合培养方案

(一)联合培养事项。2019年我院拟与龙岩学院建立人才培养合作机制,招收联合培养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6。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取得我校学籍,由我校与联合培养单位共同培养与管理,享受我校在校生待遇外,联合培养单位另配套相应待遇,毕业时按照我校毕业及学位授予要求颁发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联合培养录取方法。在学科教学(思政)专业拟录取考生中录取。与省内高校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招生名单的确定安排到师生互选环节。

十二、录取审核程序

(一)学院于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将考生录取有关材料报送校研究生院。

(二)研究生院将拟录取名单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进行录取检查。

(三)学校根据教育部录取检查结果、调档情况及合同签订情况向录取的硕士研究生寄发《录取通知书》。

十三、学费与奖助体系

学费及奖助学金政策参阅我校2019年硕士研究生招生简章。

学院根据学校和本学院研究生各类奖助学金评审办法,在复试环节中注意考察推荐2019年硕士研究生新生的各类奖助学金人选,重点考察初、复试成绩和品德表现及入学前的突出成绩等情况,确保评选质量。

奖励和资助以具体文件实施为准。

十四、招生纪律

学院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学院咨询电话:0591-22868239,学院监督电话:0591-22868297,研究生院招生电话:0591-22867434;校招生监督电话:0591-22867115(监察处)。

十五、本办法如与教育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或学校公布的最新政策有出入,以教育部、福建省教育考试院和学校公布的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