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1-30浏览次数:1288

 

闽师人〔2010〕3号

 

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经2009年第11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博士后制度是国家人才开发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我校吸引、培养和使用高层次特别是创新型优秀人才,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加强学术交流,促进学科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为使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并逐步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全国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博管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和福建省关于博士后管理的相关文件,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博士后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博管会),主任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人事处、研究生处、社会科学处、科学技术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单位相关负责人组成。

第二条 校博管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博管办,挂靠人事处),负责协调、处理全校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 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单位成立以博士生指导教师为主的博士后工作小组(五人以上),组长为博士后流动站负责人。

第四条 博士后的管理工作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各管理机构具体职责如下:

1.校博管会:研究和讨论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和发展,制订和修改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制定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招收计划,检查博士后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协调解决博士后日常管理中的突出问题。

2.人事处:作为博士后工作的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站申报工作;办理博士后的进出站、工资福利、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档案的保管与转送、科学基金申报、日常经费的下拨、协助推荐博士后配偶工作以及子女入学(托)等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设站单位抓好博士后科研工作的检查与评估;负责与上级主管部门的联系;指导博士后联谊会及组织博士后的评优工作。

3.研究生处:协助做好博士后合作导师的遴选和博士后流动站建站申报以及博士后流动站的日常建设等工作。

4.社会科学处和科学技术处:具体负责博士后在站期间的科研管理工作,包括博士后科研课题和科研成果的申报、鉴定与管理,以及博士后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项目的审定等事宜。

    5.后勤管理处:负责博士后住房的建设与管理,及配备基本生活设施,为博士后创造较好的生活条件。

6.财务处:负责博士后有关经费的预算与会计核算,按照全国博管会关于博士后经费管理和学校财务的有关规定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7.保卫处:负责联系属地的公安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办理博士后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落户或暂住证等手续。

8.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外籍博士后和在站博士后的涉外工作。

9.图书馆:为博士后借阅图书资料等提供方便。

10.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单位:负责博士后的思想品德教育、科研和日常管理、服务及考核等工作;为博士后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条件,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和办理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如下:

(1)审核申请入站人员相关情况,对拟进站人员进行考核,提出是否接受进站意见;

(2)确定博士后合作导师,协助博士后选定研究方向,对博士后的开题报告做出评议;

(3)检查和了解博士后的科研进展情况,并予以指导和考核,提出博士后中期考核意见;

(4)审核博士后科学基金、短期出国等申请,并提出具体意见;

(5)审查延长博士后工作期限的申请和对不适合继续作博士后的人员提出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的意见;

(6)主持博士后出站报告会,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状况(学术水平、业务能力、科研作风及态度等)做出全面评价,确定期满考核结果,做出是否出站结论。

 

第二章  博士后合作导师

第五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条件

1.我校已设立流动站及其相关具有博士授予权学科的在岗博士生导师一般应有省部级以上在研课题。

2.合作导师所在学科或研究方向必须与流动站所在学科一致或相关。

3.招收博士后时距退休年限应不小于两年。

第六条 博士后合作导师职责

1.严格审查博士后申请人的资质和科研潜力,协助安排申请人参加进站考核等事宜。

2.博士后进站报到后,指导博士后拟定工作目标和研究计划,并指导其在两个月内完成开题报告。 

3.指导博士后按计划开展研究工作申报各类科研项目(含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指导博士后完成一定的教学课时量或开设若干学术讲座。

4.督促博士后按时参加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促使博士后如期出站。

5.服从学校和所在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工作安排,参与学校有关博士后流动站建设。

6.为了保证博士后培养质量,一位合作导师每年度招收的博士后一般不超过2人。

 

第三章  博士后招收

第七条 博士后招收条件

1.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按一级学科设站,流动站所涵盖的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2.已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常年可向我校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3.属于在职、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需提供单位(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4.为了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 本校培养并授予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本校同学科(一级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做博士后。

5.学校鼓励各设站单位招收留学博士到我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并支持鼓励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企业博士后

第八条 博士后工作时间

博士后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因科研工作需要,经合作导师、流动站负责人同意,校博管办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申请手续及审批程序

凡申请做博士后者,可与校博管办或流动站所在学院联系,提出申请意向,同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申请:

1.向流动站所在学院提交《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流动站入站申请表》、专家推荐信、博士学历学位证书和博士期间具有学术代表性的科研成果的复印件以及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表等材料。

2.流动站所在学院根据坚持标准、择优录取的原则,组织博士后工作小组对申请人进行面试并对其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进行评议,提出是否招收的初步意见。

3.经进站考核的拟招收人员登陆中国博士后网站进行网上申请,打印相关表格,连同相关证明材料上报校博管办。

4.校博管办组织专家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提出招收意见,经分管校领导签批后上报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四章  博士后考核

第十条 博士后进站考核

流动站所在学院的博士后工作小组应本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申请人思想政治表现、业务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博士后中期考核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要做一次中期研究报告,由所在流动站组织专家小组对博士后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进行检查,博士后合作导师应向专家小组提供博士后工作状况评价意见,并参与中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思想品德、学术作风、工作态度以及科研进展情况等,考核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考核结束后须提交《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中期考核表》报校博管办备案。对考核不合格且三个月后复查无明显进步者,视具体情况,予以劝退。

第十二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

博士后出站前考核的基本要求:

1.在站期间,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后C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自然科学类博士后CSCD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2;以应用研究为主的博士后,其论文要求可用申请发明专利数代替;以设计应用研究为主的博士后,其论文要求可用被正式采用的设计作品数代替。博士后在站期间主持或参与省部级以上科研基金项目主持并完成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独立承担并完成或与合作导师共同承担并基本完成横向课题一项以上,出版学术专著,获得发明专利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的,可适当降低论文要求。

2.在站期间应完成一定的教学任务,包括讲课或学术讲座;辅导、协助指导硕士生、博士生等。

3.在站期间,经专家鉴定,取得与上述要求相当水平的其他科研成果。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的企业博士后,其考核不受上述要求限制,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考核。

第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考核结果

博士后出站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1.博士后完成双方签订《工作协议》规定的所有条款、达到博士后出站考核的基本要求、按时完成《博士后研究报告》并通过流动站专家评审组评审,即视为合格。考核合格的博士后到校博管办办理相应的出站手续。

2.博士后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经校博管办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可以授予“福建师范大学优秀博士后”称号,并给予2000元的奖励:

1)在站期间,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后在《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中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B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SSCI全文收录至少1;自然科学类博士后在《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A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或B类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2篇或SCIEI全文收录至少1篇(物理、化学类不少于2篇)。

2CSSCICSCD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至少1篇,且主持并完成省部级以上科研基金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项目或获得省部级以上科研奖励的;或以主持人身份争取到重要的科研项目,其中横向项目的到校经费自然科学类不低于1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类不低于2万元。

3)经专家鉴定,研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4)从事技术创新、技术开发、技术推广博士后个人获得的转让经费累计达25万元以上(以科研职能部门开具的证明为准)。

5在站期间,经专家鉴定,取得与上述要求相当水平的其他科研成果。

3.未完成协议规定的研究任务,未能达到上述出站考核的基本要求,即视为不合格。考核不合格者,报经全国博管会批准,按退站处理,不予办理“博士后证书”。

本规定所提及的论文发表、基金申请、项目申报、技术转让、专利和奖励等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XX博士后流动站”为第一署名单位;属于省部级以上(含)科研基金或科研奖励以及与合作导师共同完成的横向课题,人文社会科学类博士后必须排名在前二位、自然科学类博士后必须排名在前三位;属于其他各类成果或项目,则须是博士后本人独立撰写(申请)或以第一作者署名。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博士后出站前应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并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博士后工作总结,和相关的科研业绩复印件及完成教学任务证明书,并向流动站专家评审组(必要时可邀请校外同行专家参加)作在站期间科研工作汇报。专家评审组对其研究成果、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进行评定,所在流动站的博士后工作小组综合《福建师范大学博士后通讯评议书》意见,将评定结论填入《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校博管办根据专家评审组的评定意见,对博士后做出评价,并报全国博管会审批。

第十五条 博士后退站处理

1.博士后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站:

(1)考核不合格的;  

(2)有学术不端行为,影响恶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4)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5)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6)其它情况应予以退站的。

2.对于无故拖延不及时办理出站手续且超过规定时间三个月的博士后,按自动退站处理;对于批准延期出站的博士后,超过批准时间一个月,按自动退站处理。

3.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关于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的相关政策。

 

第五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站点经费

为加强各博士后站点建设,学校每年划拨给每个博士后站点2万元建设经费,列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博士后站点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博士后站点宣传、博士后工作所需的办公设备添置和博士后开题报告、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科研评审所需支付的专家评审材料费以及优秀博士后合作导师的奖励等。其中,博士后开题报告、博士后中期考核、出站科研评审所需支付的专家评审费参照博士研究生相应的评审费。合作导师所招收的博士后在校博管会出站考核中被评定为优秀的,予以奖励1000元/位。各博士后流动站所在的单位可视实际情况予以相应的配套补贴或奖励。

第十七条 博士后资助经费

目前我校博士后日常经费的来源主要有国家资助、福建省人民政府自筹资助、学校自筹资助、博士后所在单位(指定向委培、在职人员)资助、企业联合招收培养资助等。学校将统筹使用上述经费,为每位博士后提供两年的科研资助经费,标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1万元、自然科学类2万元。

企业联合培养、委托培养、定向培养以及个人自筹经费招收的在职脱产博士后,不享受学校提供的科研资助经费,还须向学校缴纳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合作培养、管理等费用,标准为人文社会科学类每人两年不少于1万元、自然科学类每人两年不少于2万元。

第十八条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旨在资助具有创新能力和发展潜力的优秀博士后研究人员。基金资助形式分为面上资助和特别资助,面上资助是对博士后从事自主创新研究的科研启动或补充经费;特别资助是对在站期间取得重大科研成果和研究能力突出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资助。面上资助强度划分为5万元和3万元两档,基金特别资助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所有进站符合条件的各类博士后都应申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在站博士后于每年3月初、9月初由本人将基金申请表交校博管办,由校博管办统一组织申报。资助金获得者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资助经费预算核定的用途、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助金。流动站单位对资助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学校财务处对资助金单独立帐,代为管理,报销需经校博管办审核。流动站单位每年向基金会提交资助金使用效益情况的报告,获资助的博士后项目完成或出站后须向流动站单位提交资助总结和经费使用明细情况的报告。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申请及经费使用与管理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校博士后基金资助

在站博士后完成规定的基本工作要求,若日常经费紧张,可向校博管办申请校博士后基金资助。资助金开支范围包括论文、专著发表、专利申请、调研、参加学术会议及其它科研所需的费用等。校博士后基金资助的限额一般为1万元,留学回国博士及外籍博士后最高可达2万元,个别优秀成果资助经学校特批,可以适度增加资助额度。校博士后基金所资助的成果必须以“福建师范大学XX博士后流动站”为第一署名单位,博士后本人为第一作者。

第二十条 博士后经费的开支严格执行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和财务报销制度。博士后经费报销须经合作导师审核、人事处负责人审签。博士后用日常经费或资助金购买的仪器设备等物品属于国家财产,应按我校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财产登记手续后方可报销;博士后出站时应将有关物品移交给博士后流动站,由所在站点验收。

博士后出站后不在本校工作,其未用完的经费,由校博管办统筹掌握用于博士后工作,如其出站留校,可将未用完的经费继续用于科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全国博管会规定,学校可以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中提取3%作为博士后管理工作经费,由校博管办掌握。

 

第六章  博士后校内待遇及职称评定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校内待遇

1.生活待遇

人事关系转移到学校的全脱产博士后,纳入学校流动编制管理,学校统一按每人每月2800元的标准予以发放生活费用(含工资、奖金、生活补贴、配偶补助等),最多发放24个月,并参照校内新进博士标准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学校不承担其他博士后的有关生活费用,合作导师可根据博士后有关工作适当给予劳务补贴。

博士后工作期满,即终止日常经费的发放。若提前出站或因故中途终止博士后工作,则从出站或终止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止发放经费。因工作需要延长在站工作时间,延长期间不再发放博士后日常经费。

2.配偶、子女的随迁

人事关系转移到学校的全脱产的博士后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随其流动,并按照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博士后子女入学(托)可凭校博管办出具的介绍信在幼儿园、附小、附中办理借托、借读手续,接收学校不能以暂住户口为由收取额外费用。博士后出站时,其配偶子女随其迁出。

3.住宿

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学校博士后住房管理有关规定。博士后进站后,住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安排,房租收费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出站时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须及时从该住房迁出。博士后对住房内的一切设施应爱护使用,离站时应主动通知后勤管理处检查住房、家具,如有损坏,应予赔偿。

第二十三条 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博士后期满出站前,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所在单位可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对其提出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来(留)校工作待遇

博士后出站来(留)校工作的人员如符合学校的引进人员条件,学校按有关规定提供优惠待遇。

 

第七章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建设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和工作站评估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5号),国家将定期开展博士后流动站评估工作。评估工作按照评估范围分为综合评估和新设站评估两类。综合评估每五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所有设立三年以上(含三年)的流动站,主要考察流动站建设情况,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情况、科研情况、研究成果、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新设站评估每年组织开展一次,评估对象为设站时间满三年的流动站,侧重考察流动站博士后工作的制度建设、工作环境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招收情况和科研工作情况。

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4个等级,新设站评估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2个等级。全国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对管理工作优秀的流动站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评估不合格、不具备设站条件的流动站视情况予以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撤消,并向社会公布。撤销的流动站三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设立流动站。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福建省和学校相关文件,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要加大对流动站的宣传力度,做好站点整体建设发展规划,完善相关规章制度,切实履行相应职责,实施规范化管理。同时,结合本单位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需要,增加经费投入,积极招收优秀博士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把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打造成为发展科研、培育人才、吸引人才、选拔人才的良好平台。

各有关学院要按照博士后流动站评估指标体系,完善博士后培养质量自查评估机制,做好评估相关工作,确保培养目标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站点工作报告制度,每半年填报一次《福建省博士后站点招收博士后情况表》,每年年底对本站工作做一次书面总结,包括博士后研究成果,存在的问题及具体建议等。同时,建立博士后跟踪评价档案,及时将博士后工作成果资料存档。学校将组织专家对各流动站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对评估结果优秀的单位进行表彰,对评估较差的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评估结果直接影响各单位博士后进站名额及建设经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由校博管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