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师教〔2011〕14号
为了保障学分制教学管理制度的有序运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教学质量,规范学生的学习行为,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2005〕21号令)和《福建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特对《福建师范大学学分制学籍管理细则(暂行)》(闽师教〔2005〕038号)进行修订,修订后的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如下: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到所在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所在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经学院批准后,由学院报校教务处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可以向学校教务处申请入学,由学校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并经复查合格的,重新办理入学手续。体检、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并向所在学院办理缴费注册手续。学院负责办理学生报到注册,并及时将报到注册情况报教务处、财务处备案。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者,必须向学院办理请假或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违反学习纪律处理。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注册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二章 考勤
第五条对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的,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处。
教师可以根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课程特点和学生出勤率等情况制定考核办法,按一定比例评定学生的平时成绩;对学生迟到、早退、旷课等情况应及时向所在学院反映,由教学秘书登记备案。
采取全程考勤或抽查方式考勤所发现的旷课现象,教师可参照本《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学生旷课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实习实践、社会调查等,按每天四学时计算。
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到纪律处分,处理办法遵照《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执行。
第六条学生因病请假须持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有关证明办理请假手续,一周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辅导员审核,并经学院领导批准。
学生有特殊原因需请事假的,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批准,三天以上的由辅导员审核,并经学院领导批准。事假不超过两周。
请假期满,学生须及时向辅导员销假。需要续假的,办理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学生请病、事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学院备查,学生在一个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予休学。
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学生在校期间(假期除外)无论何种原因出境,均应如期返校并向所在学院报到,逾期两周以上(含两周)未返校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载入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学生毕业时,由学院分别打印出学生学业成绩表和学籍卡一式二份。一份归入学生本人档案,一份归入学校档案馆。
第八条培养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每学期评定一次成绩。安排两学期或两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包括军事训练、实习、社会调查、公益劳动、毕业论文(设计)等,在结束时进行考核。
第九条考核成绩按以下规定登录与发布。
(一)课程考核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及格并取得该门课程学分,百分制成绩均按整数记载。
(二)各类考核成绩由任课教师于每学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负责录入教务综合管理系统,同时打印一份书面成绩单(册),经任课教师签名,并由所在学院教学秘书复核后由开课学院存档。
(三)教务处将在每学期结束10个工作日后,发布学生学习成绩,学生需对所学课程任课教师的课堂教学情况做出评价后,才能查询个人成绩。
(四)学生对个人成绩有疑问或考试成绩出现错误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开课学院提出复核申请,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可进行查卷。成绩有误的,由任课教师填写学习成绩修改报告单并署名,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修改成绩。成绩修改一般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
第十条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考核方式可根据课程性质、特点和教学要求由主讲教师确定并提出书面方案,报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
第十一条课程实行教考分离,采用题、卷库考试,由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并确定正式考卷。
第十二条成绩考核采用能够反映学生学习成绩质和量两方面的绩点评价方法,即成绩管理实行学分绩点制,课程成绩考核采用百分制,并用“绩点”综合评价学生的学习质量。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关系:
百分制60、 61、…、 65、 …、71、…、85、…、99、100
绩点 1.0、1.1、…、1.5、…、2.1、…、3.5、…、4.9、5.0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方法:
课程学分绩点:将某一门课程的成绩按上表规定转换为绩点,再将绩点乘以学分数,得出该课程学分绩点。
即: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数×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学生在修读期间所取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之和,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
即: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的学分数之和。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期计算一次。学生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后,按以上办法计算总的平均绩点。
第十三条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学生修读某门课程,学期考试成绩达到60分者,即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会调查、实习、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凡考核成绩达60分以上(含60分)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
军事训练、公益劳动、社会调查、实习、科研实践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由各学院在适当时间安排一次重修。
第十四条《大学体育课》为公共必修课。实行选项制,不再统一教学时间,由学生网上自由选择,学生需修满4个学分方可毕业。
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正常上大学体育课者,可以改修体育保健课(最后考核成绩应注明为体育保健课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即可视为体育课考核合格,取得该课程学分;经学校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公益劳动、军事训练者,由学院分管教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免予参加,但理论部分不能免修。
第十五条《大学英语听说》和《大学英语读写》为公共必修课,分四个学期讲授。非英语专业的所有本科学生都要修读四个学期《大学英语听说》和《大学英语读写》课程。每学期均作为一门独立课程进行考试,考试成绩及格者,可取得学分。
第十六条 大学计算机课程为公共必修课。全校非计算机专业的本科学生必须修读大学计算机课程,该课程根据各个专业的特点开设,并体现在专业培养方案中。计算机课程教学包括理论讲授和上机实践两个部分。学校不组织期末考试,学生修完该课程后直接参加福建省高等院校计算机应用水平等级考试,所取得成绩作为该课程期末考试成绩。
第十七条学生可根据《福建师范大学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申请辅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八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必须在考前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因病申请者须持学校医院病假证明),经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可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缓考一般应在该课程补考时进行,也可参加下一年级同一门课程学期考试。缓考成绩按学期考试成绩登记。
(二)凡因急病来不及事先提出申请者,必须在本门课程考试结束后一日内凭急病病假证明补办申请缓考手续。逾期不办者,以旷考处理。
第十九条学生旷课、旷考和考试作弊的处理办法:
(一)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
(二)凡旷考的学生,该门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记,并计入该课程总成绩的评定。旷考者经本人申请,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并履行相应手续后,可参加该课程补考。
(三)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严禁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在课程考试时违纪、作弊的,该课程总成绩以零分记,并依据《福建师范大学关于学生考试违纪处理的规定》和《福建师范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分。确有悔改表现者,在受到处分(不含开除学籍)至少6个月后,可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领导审核,教务处批准,获得重修机会。
第二十条学生可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经学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一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的品德评定一般每学年进行一次。进行个人小结和鉴定时,应以发扬优点、克服缺点为目的,具体安排和要求由校学生工作部(处)另行制定。
第四章 课程选修与免修
第二十二条选课的原则与程序
(一)选课原则:学生修读课程门数和顺序应根据自身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在导师的指导下以学校印发的培养方案为依据,按一定的选课顺序自主决定多修、少修、缓修。
(二)选课程序
1.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各专业的培养方案和课程简介。各学院要委派有经验的教师进行指导。选课时要首先保证必修课的教学。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的课程,要先选先修课,再选后续课,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的,一般不得选读后续课。
2.学生选修课程时,需办理选修手续。
3.学生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办理下学期选修手续。选课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调整者,在开学后两周内提出书面申请,经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后由教学秘书予以调整,其中全校性公共选修课程须报教务处批准。
4.未办理选修手续,或选修后未参加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可以申请重修。必修课、指定选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必须重修;任意选修课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可以重修,也可以改修其他课程。重修费用按学分收取。
(一)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未经办理修习手续而擅自听课者,不予课程考核。
(二)学生因重修而发生课程安排冲突,允许对重修课程进行间断性听课。学生申请间断性听课,在开学后一周内提出,经分管教学院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并由学院教学秘书通知任课教师。学生间断性听课,每门课程的听课时数至少应达到该课程教学总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并参加全部实验(见习)课,完成全部作业,参加全部考试。每位学生申请的间断性听课数量,一学期以两门课程为限。实验课及实践性课程不得间断性听课。
(三)重修的课程,考试成绩重新评定,按最高成绩计算,绩点也相应进行重新评定。
(四)重修或改修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在每学期开学第三周向所在学院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学校允许成绩优良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并经批准后免听、免修有关课程。
(一)免修 对通过自学已基本掌握下学期将要开设的某门课程内容的学生,可在学期末提出免修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后参加学院安排的免修考试。每门课程只能申请一次免修考试。免修考试成绩在8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
(二)免听 上一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在3.0及以上的学生可在开学第一周内书面提出免听某门课程的申请,经所在学院批准后可不跟班听课,但应按时完成作业,并参加期中测验及课程实践教学环节,方可取得参加该门课程期末考核资格。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数一般不得超过二门。
(三)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军事理论、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论文)等,学生均不得免听与免修。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五条学生一般应当在所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的,但尚能在其它专业学习者;
(三)经学校认可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或不转学将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原则上不得申请转专业或者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院校申请转入上一批次院校者或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
(三)定向生及委培生未经委托单位同意者;
(四)在原专业学习并已取得90学分(二年制或三年制为45学分)以上者;
(五)已有一次转专业或转学的经历者;
(六)应作退学处理者;
(七)其它无正当理由者。
第二十七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转专业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属本学院内转专业,由所在学院研究确定,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院际间转专业的,须经所在学院推荐和拟转入学院同意,报教务处审核,经学校批准后方可办理转专业手续。
(二)学生要求转学到其它院校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学校同意推荐,拟转入的院校同意接收后,上报福建省教育厅审批(跨省转学的,需得到两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三)经批准由外校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一般只能转入相近专业和年级。
(四)学生转学的手续,应在每学期期末前(一般在每年的6月底和12月底)办理完毕。
(五)学生获准转专业后(含经批准由外校转学至我校),执行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专业培养计划。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培养计划规定要求的,经转入学院和教务处确认后,予以认可;缺修的学分应予补修;不符合转入专业的专业培养计划要求的,可酌情转为任意选修课学分。
第二十八条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所学专业。
第六章 休学、复学、保留学籍
第二十九条学生在修业年限内因个人原因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学生休学中断学习时间以一学年或者一学期为期,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二年学制的不超过一次)。各类学制学生的修业年限均含休学时间。
第三十条学生学习期间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保留学籍至退役后两年。
第三十一条学生休学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要求休学,应由本人书面申请(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等),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工作处、教务处审批。获批准后,休学学生应于批准之日起两周之内到学校有关部门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并按时离校。逾期不办理手续者,按擅自离校处理。
(二)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
(三)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四)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五)学生休学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学校医疗保健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参加医疗保险者,按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休学期满的学生,应于学期开学前向所在学院提交复学书面申请,并附所在街道、居委会或辖区派出所关于休学期间表现的证明(因病休学者还须持学校医院或校医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病情诊断证明),经所在学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二)学生在休学期满后两周内不办理复学申请手续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三条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休学期间,如果报考其它院校,应先办理取消入学资格或退学手续。
第七章 学业预警与退学
第三十四条学校实行学生学业预警制度。
(一)学生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当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学分三分之一的,给予学业危机警告,由所在学院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
(二)学生一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当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学分二分之一的,由学校劝其退学,并书面通知学生本人及家长。不愿意接受退学劝告的学生,应向所在学院提交编入下一年级继续学习的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学生一学年内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经补考后,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超过当学年所修读的必修课与限定选修课学分三分之二的或在修业年限内未完成学业者;
(二)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三)一学期累计旷课达到60学时或未经请假擅自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四)无正当事由,未经请假逾期两周未到校办理注册手续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者;
(六)接受学校退学劝告者;
(七)屡次违反学校学籍管理规定者。
按上述规定退学,对退学学生不是一种处分。
第三十六条按第三十五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所在学院提出书面报告,送教务处审核,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后,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退学决定书由其所在学院指定专人送达本人,并与学生谈话,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本人不在学校无法当面送交的,采用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与此同时,退学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七条学生退学的其他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或因其他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必须在退学通知送达或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二)对学习满一学年以上但未完成培养方案规定内容而退学的学生,发给肄业证书。
(三)退学的学生,逾期不办理离校手续,由学校有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不发肄业证书。
(四)退学、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十八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下列程序与办法办理。
(一)学生对退学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退学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退学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三)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四)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同意退学决定。对超过期限的申诉,学校不再受理。
第八章 毕业、结业、肄业与学位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毕业班学生进行全面鉴定和审核。鉴定和审核内容包括德、智、体、美、劳等方面,重点为政治觉悟、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获得毕业资格的本科学生经审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福建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规定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十条学生可提前毕业或推迟毕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延长两年内。
第四十一条 学生未达到国家颁布的《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者,不予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制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在规定最长修业年限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同意,教务处批准,每门课程可重修一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可补作一次,达到毕业要求者可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仍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作永久结业处理。
第四十三条 无学籍的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证书。
第四十四条 学生未能修满培养方案规定学分的,但在校学习一学年以上,可发给肄业证书;对学业不满一学年者只发给单科成绩证明。
第四十五条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四十六条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备案,由省教育厅报国家教育部注册。
第四十七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按国家教育部相关规定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八条毕业证书(含辅修)、学位证书(含双学位)及结业证书的发放,每学年进行一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能补发。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经2011年第 2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从颁发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五十条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