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10-18浏览次数:1945

 闽师学位〔20152

各有关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已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师范大学

2015527

 

福建师范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福建省学位委员会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我校为国务院批准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我校各本科专业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按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中所属的相应学科门类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三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授予学位的权力机构,负责审查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的学位的决定,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有关事宜。

第四条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分委员会负责审查本学院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提出授予和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三章  授予学士学位条件

第五条凡具备以下条件的本科毕业生,经申请,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已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平均学分绩点不小于2.0

第六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未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要求者;

2.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买卖学术论文,情节严重者;

3.因违反校纪校规(含考试舞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且不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者;

4.其他原因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七条 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毕业生,处分之后,无再受处分,达到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1.思想政治品德表现突出;

2.受校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县(区、市)及以上级别政府表彰、奖励;

3.以第一作者身份在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以第一作者身份获得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主持并完成省级及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等。

第八条因各种原因已作结业处理,后准予毕业者,可换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修读辅修专业的学生,已获得主修学士学位的,参照本细则第五至八条由学校授予相应的辅修学士学位。

第十条我校与外校联合办学并由我校颁发毕业证书的学生、申请由我校代授学士学位的其他学校学生,除上述相关要求外,还需通过3门学士学位核心课程考试,且成绩及格。

第十一条在我校学习的海外学生,达到本细则规定的学术水平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审批手续及其它

第十二条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对本科毕业生的成绩、毕业生的鉴定材料全面审查的基础上,提出授予与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建议名单,分别造册一式三份,其中两份报送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一份转交校档案馆存查,一份转交教务处作为颁发学位证书的依据。

第十三条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以后,若发现有错授或舞弊行为等严重违反学位授予规定的,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予复议,并报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撤销其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

第十五条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的,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