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材是体现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知识载体,是进行教学的基本工具。高质量的教材是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创新人才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为了加强学校教材建设,进一步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和专科教材选用及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和教育厅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教材的选用
第三条 教材选用必须保证质量,坚持四个原则:1、适用原则---选用教材应按照本科课程的教学大纲要求,注重选用教材的科学性、思想性、先进性、启发性和适用性;2、选优原则---选用教材要树立精品意识,在同类教材中优先选用国家级规划教材及其他各类规划教材、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推荐教材、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百强”出版社出版的规划教材、各级各类精品教材、获奖教材等,对未有此类教材的课程,也应本着好中选优的原则选用;3、更新原则---选用教材应结合学科和专业调整情况,适时做好教材的更新换代工作;4、统一原则---同一门课程,不同的任课教师应选用同一部教材,因特殊情况需选用不同教材的应报教务处批准。
第四条 学院是教材选用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和课程教学大纲,认真讨论、审定教材。各学院要根据本院实际,组成教材选用专家组负责教材选用的论证、审定。
第五条 课程任课教师、教研室(系、部)负责向学院推荐拟选用的教材,所推荐教材经课程负责人、专业负责人和学院教材选用专家组审定,后方可报送教务处征订。审定后的课程教材不得因任课教师的变动而随意改变。
第六条 教材征订计划报送教务处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换计划。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变更的,学院须提出变更理由,并报教务处批准。
第三章 教材的征订及采购
第七条 全日制本、专科生须人手一册所授课程的正版教材(含教师自编教材),提倡教材循环使用。课程教材由教务处教材中心统一负责征订及采购。学院和学生不得擅自组织征订或采购教材。教务处教材中心根据教材征订情况,提出相应的采购方案,积极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公开招投标工作。
第八条 根据全国教材出版发行情况及我校教学实际,每学期教材征订时间一般在5月份和11月份。学院要根据本、专科人才培养方案,提前选配各年级各专业下学期开设课程所需教材。学院应建立教材样本橱柜,陈列各年级各专业使用的优秀教材。
第九条 教材选定后须经学生确认所需数量,并填报教材征订计划清单,经学院分管领导审核签字,盖学院公章,在教材征订期内报送教务处教材中心。逾期报送计划或者征订单报送后更改征订计划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由相关学院责任人承担。教师使用的教材,学院应根据实际需求量征订。一般情况下,教材中心只征订下一学期学生和教师所需的教材。
第十条 填报教材征订计划清单时须写明:年级专业、课程名称、所用教材名称及其书号、版次、主编者姓名、出版社名称、使用该教材的年级专业人数以及征订数量等。
第十一条 课程教师承销的未列入招标采购的自编教材,使用的第一年,由相关学院根据课程列出年级及专业的人数,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送教务处教材中心备案。经试用一年后,自编教材一律由出版社负责销售,并按正常招标办法进行征订。
第十二条 计划外学生教材征订参照本办法另行解决。
第四章 教材入库发放和领取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未列入计划的教材卖给学生,违者将按学校相关条例处理。
第十四条 教材入库、出库、以及领取时必须严格核对教材种类、价格和数量,并按财务制度执行。教师所用教材以学院为单位领取,学生所用教材以年级(专业)为单位领取。
第五章 教材的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教材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收取和管理,专款专用,其他单位、个人不得向学生收取教材经费。 教材经费开支按财务制度严格执行,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学院因征订错误导致教材退换所造成的费用、或者因教材无法退还供应商所产生的书费,由相关学院或责任人承担。
第十七条 学院所需教材样本由出版商赠送、个人捐赠、或学院教学经费购买。教师课堂所用教材从各学院教学经费购买,每学期结算一次。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期按实际用书量缴纳教材费,每学年按照教材折扣率结算。各单位须按时交纳教材经费,对不按要求交费者,一般不发给教材。学生因毕业、转学、退学或因其它原因离校,须应及时办理教材经费结算。结清教材费用,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九条 未列入招标采购的教师自编承销教材在试用期内的教材费按同期招标教材最低中标价格结算。由教师复印好教材的封面、封底到教教材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并到财务处领取教材费。自编教材的教师用书和样书等参照招标方案管理。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库存教材,库存教材连续3年没有使用或因改版、修订等原因引起的,并经审定不能继续使用的教材,应及时报废。由教材中心根据实际提出具体报废清单并附说明,按资产报废程序办理,相关费用从教材成本与发展经费中开支。每年报废金额应控制在当年进书总额的2‰以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本管理办法不一致的,以本管理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