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期末考试监考安排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5浏览次数:294

为做好期末考试监考工作,减少和避免不必要的教学事故,结合学院实际情况,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闽师教﹝2014﹞82号)制定以下规定。

一、期末教学监考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监考任务经学院教学管理系统统一安排,原则上该学期每位任课教师均有监考的义务。

二、监考任务一经安排,不得随意、私自更换,确有特殊情况,无法参加监考,需自行找到合适监考人员替换,同时提交书面申请,向学院教学秘书报备。

三、原监考教师需负责替换监考人员的考务培训以及通知工作,如私自随意调换监考人员出现监考事故的,后果由原监考教师承担。

四、监考需提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监考人员需做好试卷份数、参加考试人数的清点,并宣读考场规则;考试开始15分钟后,做好缺考学生相关信息的登记,维持考场秩序;考试结束后,清点好试卷份数,按学号排序,确保无遗漏,两位监考人员签字后方可让学生离开考场,并及时提交试卷到指定地点。

五、如教师在监考中发生教学事故的,按《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相关条例予以认定。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