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学院研究生助教工作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7-12-25浏览次数:316

为切实规范我院本科教学研究生助教管理工作,提高研究生助教工作的实效性、保障性,根据《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兼任助教工作实施细则》(师大教【2014】47号),结合我院本科教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以下规定。

一、学院每学期根据教务处、人事处划拨核定的岗位数申请研究生助教岗位,统一发布岗位需求招聘信息,研究生秘书负责组织符合条件的研究生网上报名。

二、学院成立由分管领导负责、相关教师、教学秘书、研究生秘书组成的研究生助教工作小组,按规范程序统一组织综合考核,综合考核以面试为主,根据岗位要求必要时采取笔试考核。选聘以学生自主报名,择优录取为原则,确定合适的岗位人选。

三、人选初步确定后,拟聘用名单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学院与受聘研究生签订聘用协议,并填写汇总表报送教务处和研究生工作处备案。

四、学院由教学秘书、研究生秘书负责研究生助教工作的组织协调,岗位指导老师负责聘用研究生的培训、指导和具体工作安排,学院研究生助教工作小组统一负责研究生助教的考评工作和薪酬发放。

五、学院实行中期考核和期末考核结合的方式,对每位研究生助教的出勤情况、工作态度和岗位职责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工作考核表》,由学院保存,作为发放薪酬依据。

六、为保障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学院对不能胜任岗位,无故缺勤三次以上,工作态度不认真,不服从指导教师安排,不能完成相关工作任务的研究生助教予以解聘,并重新选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七、每学期结束前两周,学院研究生助教工作小组结合期中、期末研究生助教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鉴定,对工作认真、表现优秀的研究生,下一学期选聘工作予以优先录用;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研究生“三助”申请资格半年以上。

八、期末研究生助教工作考核完毕后,填写《福建师范大学研究生助教薪酬发放表》报送教务处审核,若研究生助教中途解聘或自行退出,学院根据实际工作时间填报并核算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