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规范本科教学秩序,进一步加强我院教学管理工作,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有效预防和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闽师教﹝2014﹞82号) ,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课堂教学是本科教学的主渠道和主阵地,授课教师均应按照教务处每学期公布的课表按时上课,不迟到早退,不随意缺课、停课。
二、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上课的,需提前向学院教务办公室提出书面调停课申请,并由教学秘书报送分管教学副院长签字审批,审批通过后,经教学秘书录入教务处系统,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停课。
三、调停课书面申请需写清楚调停课具体事由,补课时间,以及需征求所在班级学生同意,由学生代表签字确认。调课时间原则上不能超过一周,如超过一周,需先报送学院党委办公室,按学校人事相关考勤规定审批。
四、教务处调停课系统批准后,由教学秘书负责通知任课老师补课的时间、地点,任课老师需通知学生,并按调整后的时间、地点补足相关课程。
五、本人无法上课,且不申请调课,由其他老师代为上课的,需提交换教师上课书面申请,由教学秘书报送分管教学院长审批,并报送教务处质量科备案。
六、为保证教学纪律严肃性,预防教学事故,原则上一律提交书面申请,不接受口头申请。如确有紧急情况,因不可抗拒因素等无法及时提交申请,可以通过短信、微信、QQ等有文字可佐证的方式,先向教学秘书报备,并向分管领导说明相关情况,在妥善安排好教学的情况下,事后及时提交书面申请,补充相关材料,减少教学事故的发生。
七、如发现私自调停课造成教学事故的,一经查实,按《福建师范大学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修订)》相关条例处分。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院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马克思主义学院
2017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