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林林 赖海榕《国外理论动态》2018年第九期)
[内容提要]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重要的价值取向,约翰·罗默重点考察了马克思的正义理论,同时分析了约翰·罗尔斯、罗纳德·德沃金、G.A.科恩和罗伯特·诺齐克在公平正义领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提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应该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全面机会平等以及通过团结精神实现的合作。尽管罗默没有从唯物主义的立场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运动规律中阐释剥削理论,但他的分析也给我们以启发。
[关键词]罗默 分配正义 机会 平等
公平美国当代学者约翰·罗默(John E.Roemer)是“分析的马克思主义”学派主要的创始人和代表人物之一。自1978年以来,罗默在政治经济学、政治哲学、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博弈论等领域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方面,罗默的研究重心是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理论,其著作《社会主义的未来》、《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和《分配正义论》等已被译为中文,许多文章也被国内学者广泛阅读与借鉴。罗默早期研究剥削理论,以提出“一般剥削理论”而闻名,后又转入对公平分配理论的研究,致力于建构一种机会平等的分配正义理论。2017年,罗默发文在分析几位思想家的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阐述了必须要重塑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思想。[①]此文丰富了对马克思主义剥削理论的解读,并且对研究社会主义分配公平、机会平等和团结合作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为什么罗默认为需要重塑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呢?他认为,马克思定义的作为消除剥削的正义概念还可以进一步完善。在罗默看来,20世纪以来产生了很多关于正义问题的新思想,在这些新思想的启发下,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完善马克思把分配不公描述为剥削这一论述[②]。一方面是误否定(false negative):资本主义条件下分配不公的一些重要事例不涉及剥削;另一方面是误肯定(false positives):马克思认为是剥削的某些事例不应被视为不公正的。因此,罗默通过论证马克思剥削理论的误否定与误肯定来阐释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认为应该从消灭剥削转向专注于在实践中消除分配不公。罗默提出的消灭分配不公就是要实现分配正义的全面机会平等以及通过团结精神实现的合作。
罗默关于马克思剥削理论的新解
罗默认为,根据马克思的论述,产生剥削必须具备三个条件:(1)资本所有权不平等;(2)劳动力市场;(3)资本相对于可就业的劳动力出现稀缺。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产生剥削。罗默构建了一个模型[③]来推演剥削问题,在这个模型中,他证明了如果“资本相对稀缺”不成立,那么即使其他两个条件成立,剥削也不会发生。他还证明了如果“资本所有权不平等”不成立,那么即使其他两个条件成立,也依然不会发生剥削。同理,如果没有劳动力市场,即使另外两个条件成立,也不会发生剥削。但如果存在资本租赁市场,那么就等于在形式上同构了一个劳动力市场,从而就会产生剥削。[④]例如,富裕的农民可以将资本租赁给贫穷的农民,这就足以导致剥削。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它表明,不平等的资本所有权可以通过租赁资本作为雇佣劳动的替代方案来获得利润。只要这三个条件成立,资本主义出现时就会发生三种变化:第一,总劳动支出大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公众消费则保持不变;第二,存在资本积累;第三,少数人(资本家)的工作少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而广大农民无产者的工作时间更长。
马克思认为,资本不是靠辛勤工作或创业创新积累的,而是通过抢劫、对农民共有土地的圈占和掠夺积累的。换言之,马克思显然意识到,能否以剥削为由来谴责资本主义取决于资本积累的过程。在这一点上,罗默与马克思存在分歧。罗默认为,存在通过辛勤工作或创新积累资本的实例,雇佣工人在以诚实的方式积累资本的劳动不应被视为不公正。而马克思则认为,剥削和利润的存在本身就应该受到谴责。他在《资本论》中花了很多篇幅论证资本的积累是通过各种形式的抢劫,而不是通过诚实的努力工作或创新产生的。罗默则认为,这并不意味着任何从他人的劳动中获利的行为都是不正义的,这包括两种情况:有些人雇用了其他人,但在总体上没有剥削;或者,有些人可能通过诚实的手段积累了资本,按照马克思的逻辑,没有任何理由来谴责雇用其他人劳动的人在这样的资本中获利。罗默使用这个模型论证了剥削理论的误肯定,认为一些雇用劳工谋利的例子可能是公正的。据此,他提出了由财产关系定义的剥削,明确指出了当前制度或收入分配所依据的事实,认为这些事实使得剥削过程变得更加清晰,是对劳动价值论定义的剥削的一种必要补充。依据财产关系定义的剥削更清楚地解释了马克思主义者所认为的“剩余劳动力转移”的剥削性。马克思主义者常常认为,造成剥削的关键因素是生产。而罗默指出,生产资料的分配也是剥削的重要原因,维护财产关系也与剥削相关。[⑤]
通过分析马克思的剥削理论,罗默得出结论:社会主义的不公平和不正义体现为分配关系的不平等。因此,他一方面通过论证马克思剥削理论的误肯定与误否定来阐述社会主义消除分配不公的重要性,另一方面从研究公正分配理论自身来重塑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二、罗默对其他思想家关于公平正义的考察
罗默提出,公平正义理论应该在实践上专注于消除分配不公,即实现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这一概念源于对平等主义的充分讨论,20世纪后期的政治哲学家约翰·罗尔斯、罗伯特·诺齐克、罗纳德·德沃金和G.A.科恩对此作了大量探索,罗默对上述思想家关于公平正义的观点作了重点分析。
罗尔斯主张“差别原则”,根据这一原则,公平分配是将“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⑥]尽可能多地提供给受惠最少者,经济学家称之为最大最小值规则(maximin rule),并且罗尔斯通过构建“原初状态”(original position)[⑦]和无知之幕(veil of ig-norance)加以论证。罗尔斯的重要贡献之处在于:他认为许多人的属性源于“道德任意性”(morally arbitrary),即人们的这些属性是运气的结果,运气是人们所不能选择的,因而不应该从运气中受益或受苦。罗默坚信,这个前提是罗尔斯关于差别原则的核心原则。对罗尔斯而言,公正是通过限制掌握社会资源分配权的代表获得关于其委托人存在的道德任意性方面的信息来实现的。罗默认为,罗尔斯关于道德任意性的前提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贡献,但是他用原初状态来论证差别原则的论点充满了错误。他认为,罗尔斯构建的“无知之幕”的厚度失当,代表们对社会偏好和道德任意性的分布一无所知是不合理的。正如罗尔斯所坚持的那样———掌握社会资源分配权的代表应该对社会成员的生活计划负责,那么这些计划就应该被原初状态的代表们所知道,即这些代表们应该知道在现实世界中个体偏好的分布和其他环境的道德任意性。这里的偏好是指对人生状态的排序,如果一种偏好的人生状态实现了,那么这就表明他的偏好得到了满足。[⑧]因为罗默认为,这种分布并不是个人的特征,而是一个关于社会的事实,其目的与罗尔斯允许代表们知道经济学和心理学定律一样。另一方面,罗尔斯认为,不公正可能来自这样的事实:一些人凭借运气使自己在经济发展中获得成功的可能性远远超过其他人。这种不公正是由于人们从运气中受益或受苦。罗默同意罗尔斯的观点,如果有些人因为道德任意性而拥有物质上的优势,那么就存在不公正。在这种情况下,马克思的剥削理论未能诊断出分配不公———误否定。例如,在我们出生的家庭中,我可能因为道德任意性很富裕,你因为道德任意性很贫穷,即使我没有从马克思的意义上剥削你,这也是一种分配上的不公正。
关于罗尔斯的观点,德沃金在两个方面表示赞同:首先,以道德任意性的方式分配家庭、智力和更普遍的资源;第二,引入责任来推进平等主义,即人们应该对自己的偏好负责。[⑨]德沃金认为,现实世界中的人是异质的,拥有不同的禀赋环境和不同的偏好与志向,偏好与志向并不完全取决于环境,分配正义应该贯彻“敏于志向”而“钝于禀赋”的标准,因此公平是要做到开端的平等,即实现全面的资源平等。[⑩]在资源平等的基础上,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偏好与志向的自由,但是必须要对自己的选择承担责任。德沃金设想的“无知之幕”背后存在着一个保险市场(insurance market),他运用这种保险市场来分配非人身资源(财富、机会和收入等),以适当补偿在人身资源(出生家庭、智力和身体条件等)方面受到不利影响的人。“无知之幕”背后的每个灵魂都被赋予了相当数量的可用于购买(或支付)保险的虚拟货币,例如“如果我天生就缺乏(或有)资源x,我会收到(或支付)y的转移”。罗默用一个简单的例子对此加以说明: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人,安德里亚和鲍勃。世界上有两种资源,一种是非人身资源的财富,另一种是人身资源的内啡肽。安德里亚的内啡肽含量很高,而鲍勃的含量很低,安德里亚和鲍勃对财富和内啡肽都有相同的偏好,由于拥有内部资源,安德里亚比鲍勃更高效地获得财富,所以安德里亚需要同意付给鲍勃y。
在此无知之幕背后,每个掌握社会资源分配权的代表都知道其委托人的偏好。但是,这些代表们不知道他们的委托人所拥有的资源———委托人所属的家庭、他们的财富、他们的技能和智慧。罗默总结道,“无知之幕”经常被作为一种工具来实现财富分配所需要的正义,罗尔斯、德沃金和海萨尼都以不同的形式使用它,尽管这三个人对“无知之幕”的厚度存在分歧,但他们都把它作为一种工具来推断应该在什么程序中实现资源或财富的分配公正。[11]罗默认为,由于德沃金的“无知之幕”使人们知道应承担责任的偏好信息,因此他构建的原初状态比罗尔斯构建的原始状态更能体现公正的要求。但另一方面,代表们可能会根据偏好信息推断出太多的信息,进而他们就会倾向于将资源分配给某一阶层的人,这违反了资源分配所需的公平假设。所以罗默提出,应该将原来的假设更改为:代表们只知道有限的资源分配和偏好分配的信息,因此无法推断出不利于公正分配的其他信息。
在公平正义理论的探讨中,德沃金最大的贡献在于将平等的独立性凸显出来。罗默认为,德沃金的简单资源—平等主义公理[12]对资源平等主义哲学或任何平等主义哲学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德沃金犯了两个错误:第一,他没有清晰地界定其所建构的保险市场如何运作的细节。第二,用“责任界限”(responsibility cut)来区分个体偏好与资源的做法是不妥当的。
德沃金认为,只要一个人认同他的偏好并对这些偏好所引发的选择负责,就没有必要在乎偏好的起源如何。而理查德·阿内逊(Richard Arneson)则认为,正确的选择不是资源平等,而是实现幸福(Wel-fare)[13]的机会平等。但科恩认为,正确的平等标准既不是资源也不是幸福机会平等,而是一种幸福和资源的融合。对此,科恩提出了“优势获取平等”的观点。这里的“优势”是一种包含了所有欲求状态的异质集合,它既不能等同于个人拥有的资源,也不能等同于幸福水平。他所讲的“获取”则指个人所拥有的一种状态,而无关乎其是否发挥了主体性,他认为,“获取”这个词比“机会”更适合于平等主义直觉所要求的东西。科恩声称,平等的动力是消除非自愿的劣势,即自身无法控制和选择的由原生运气(brute luck)造成的劣势,而“原生运气”(由德沃金引入的术语)指的是不能选择的因素,这是一个人不可能投保的结果,而德沃金假设的保险市场则试图将这种原生运气转化为选项运气(option luck),因为选项运气可以让人有机会投保。对德沃金和科恩来说,选项运气的结果在道德上是正确的,即由于选择而造成的不平等是可以接受的,而由于原生运气造成的不平等则是不可接受的。科恩对德沃金的质疑源于并非所有的偏好都是可选择的:他们可能会被无法控制的环境所决定或受到很大影响,因此,在社会公平正义的情况下,应该为个人偏好的后果提供补偿,例如天生固有的某些爱好(并非出于选择)。罗默认为,科恩的重要贡献是完善了在公平正义道德伦理中应该得到补偿的人的特征与不应该得到补偿的特征之间的区别。运气与选择,而不是偏好与资源,是正确的二分法。
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科恩已经在他的题为《为什么不是社会主义》的书中讨论过,他把社会主义定义为两个原则———一个是平等主义,另一个是共同主义。[14]平等主义的原则就是他所说的“激进的机会平等”和“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科恩在书中区分了三种形式的机会平等:资产阶级、左翼自由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资产阶级的机会平等消除了与封建特权有关的不平等:因继承地位或直接胁迫关系而造成的不平等。左翼自由主义的机会平等消除了由于社会环境造成的不平等。社会主义的机会平等消除了与生俱来的特质所固有的运气带来的不平等。根据平等主义原则,公正的收入分配消除了由于运气而导致的收入差异,但允许由于选择而产生收入差异。收入差异的唯一来源是努力程度的不同,一旦消除了因运气而产生的不平等,一些“剥削”在社会主义中是可以存在的。如果你我有着相同的能力,不同社会环境对我们的影响已经通过教育得到了彻底的补偿,我选择积累财富作为资本来雇用不想积累财富的你,从而从你的劳动中获利,那么在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条件下发生的“剥削”是可以接受的。据此,罗默认为科恩也承认了马克思提出的非正义即剥削的“误肯定”。
诺齐克也认为,马克思的剥削理论存在误肯定,马克思提到的一些“剥削”不一定是一种邪恶。他在《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一书中提出了自我所有权,即一个人拥有自己所有的权利,有些事情是任何人或者组织都不能对他做的,否则就侵犯了他的权利。[15]自我所有者很可能会进入一种关系,在这种关系中,一个人“剥削”(在马克思的意义上)另一个人,而这些关系并非是不公平的,只要财富的积累是干净的:通过自愿转让、赠与或行使自主权利的结果,就不存在剥削。[16]即在自由市场中自愿交换或在市场之外接受转让与馈赠,这些“剥削”并不一定是邪恶的。邪恶的剥削取决于资本不平等积累的历史,这些资本的积累导致一个人为了获利而雇用另一个人。如果一个美国城市的贫穷亚裔移民累积一些储蓄并开了一家杂货店,雇用那些有同样机会的人并从其劳动中获利,那么随后的“剥削”并非不公正。
经济学和政治哲学都研究社会主义市场和分配正义,在罗默看来,经济学可以为政治哲学提供论证,通过模型的建构使政治哲学理论更加准确和严密。[17]不过,政治哲学也有一个重要的优势:它的一些合理倡议可以直接转化为一套可行的社会政策。一项公正民主的社会政策是不允许存在巨大不平等的,不平等问题是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直接拷问。平等主义者应该寻求什么来实现公平正义呢?罗尔斯的社会“基本益品”、沃德金综合定义的“资源”、阿内逊的“幸福机会”和科恩的“获取优势”等都在努力实现机会平等而不是结果平等。[18]因此,罗默强调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应该是机会平等和团结合作。
三、罗默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的主要观点
(一)机会平等的分配正义
首先,罗默认为重要的是要区分机会不平等导致的收入不平等与选择所导致的收入不平等的概念。正如他一直强调的那样,前者由于其起源而在正义上不可接受,如果后者的影响阻碍团结合作,后者也可能是不可接受的。大量调查证明,因运气而受到收入不平等困扰的人比因差异性努力而受到影响的人多。因此,在讨论不平等问题时,不仅需要考察不平等的规模,更重要的是要突出不平等的根源。罗默强调,这种区分在实证上很重要,在最先进的资本主义经济体中,收入不平等的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机会的不平等。环境极大地影响了一个人的收入———他或她的种族、性别、父母的教育和职业、农村/城市出生地。使用统计方法可以计算出环境差异导致的收入不平等,以及选择或努力将在多大程度上带来收入差异。在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中,环境不平等所起的作用总是低于20%,有时低于10%。这些数字让一些学者认为,强调机会的不平等对收入不平等的影响可能是不恰当的。然而,保罗·休夫(Paul Hufe)等人将包含儿童属性和表现的数据集作为环境,使用与早期研究相同的统计方法,计算出了美国的机会不平等在收入不平等中所起的作用达到46%,而在英国,这一数字也至少为36%。[19]因此,机会不平等是不可掩盖的,它会带来技能与财产关系的不平等,从而伤害社会公平正义。
其次,罗默试图提供一个算法,以便根据适当的数据来决定机会平等政策。假设每个人的收入能力都是他的环境、努力和社会政策的一个给定的函数,他的收入水平是函数W(C;e;ψ),C是他无法控制的环境的清单,e是他的努力程度,而ψ是一些可行的社会政策。[20]努力将被视为选择的结果,而环境则是由于运气———罗尔斯的道德任意性特征。这一算法根据不同环境将社会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同一类型环境中的所有成员的情况是相同的,即由具有相同环境变量的个体组成并且所有人都面临着相同的政策,因此同一类型环境中的成员之间的工资差别是由于差异性努力所致,即一个工资较高的人必须付出更大的努力。但是,由于环境的不同,不同类型的环境之间的工资差异是不可接受的。因此,罗默指出,机会平等主义的目标是选择那些使不同类型的环境中的工资分配尽可能相似的政策。但是,几乎在所有情况下都不可能找到一种政策使得不同类型的环境中的分配结果相同,因此优势获取完全平等是无法实现的。鉴于此,罗默提出使用多种优化方法,即对策略的有效性进行排序,以无限接近目标。该算法代表了一种实用的观点,它没有提出“真实”的环境是什么,但任何社会都可以利用机会平等政策使其符合自己的责任观念,从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最后,罗默提出,实现机会平等的具体方案有如下三种。第一,不同社会实行不同程度的机会平等主义,每个社会通过不同的特征来定义社会类型,并且在该社会中列出一个人人同意的清单,这份清单受人的生理、心理和社会理论的影响,根据此清单来选择某一程度的机会平等。第二,教育的补偿作用,罗默认为一个人的收入与他所受的教育密切相关,讨论一个人的受教育的责任有利于区分偏好、信仰和对利益的理性追求。罗默认为,毋庸置疑,要达到社会主义者所切望的机会平等的一个关键性改革是改善穷人和低收入阶级子女的教育。[21]第三,在社会主义市场提供商品货币和股票货币:商品货币可以用于正常消费;每个人到法定年龄都会收到一份股票货币,这是一种不可转让的资产价值凭证,禁止代际间转让。按此模式,企业利润将在居民间较平均地分配。[22]
(二)团结的合作
罗默提出,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是实现分配正义的全面机会平等以及通过团结精神实现的合作。在许多问题上,公平的原则包括公正和团结。[23]团结的必要条件是,所有社会成员都认为他们面临着共同的任务,每个人都在同一条船上。但是个人之间的一些差异,如习俗、文化、宗教、种族和性别等方面的差异阻碍了这种理解。但罗默相信,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理念是:阻碍这种认识的主要区别是阶级差异。而在阶级差异中,最重要的区别在于收入和财富。只要收入差距很大,团结和合作就难以实现。然而,巨大的收入差异并不能被一个全面的机会平等的制度所排除。尽管在一个社会主义机会平等的政权中,巨大的收入差异可能是合理的,但在这点上,罗默同意科恩的利他主义和互惠的观点,[24]即巨大的收入差异必须受到限制,以保证社会主义的合作和团结的行为精神。合作和团结必然是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一部分,如果团结将因收入差距大而受到严重影响,那么这种差异必须被阻止,即使它们只是源于选择/运气的区别。
将合作原则附加到正义分配原则来描述社会主义,可能会使这种观点更接近于塞缪尔·谢弗勒(Samuel Scheffler)所倡导的观点,可称之为“真正的社会平等的理想”。谢弗勒反对运气均等主义的说法,认为它过于狭隘地关注商品的分配和选择/运气的区分,而平等的意义远不止于此,平等的重要性在于它是一种道德理想,指导着人们之间的关系。这种理想不是把注意力集中在每个人的特征、能力和其他环境的不同的偶然事件上,而是从人们之间不可否认的差异中抽象出来。他认为,人类的关系必须建立在这样一个假设的基础上,即每个人的生命都是同等重要的,一个社会的所有成员都拥有平等的地位。[25]合作的基础是团结,团结指的是“一个团体成员之间的目的、同情或利益的结合”。人们之间的差异阻碍了共同的理解,但存在目的与利益的结合,正是这种结合产生了合作。所以,谢弗勒所说的平等概念与罗默所说的团结概念很接近。但不同的是,对谢弗勒来说,这种平等本身就是目的,即每个人都有平等的地位,而对罗默而言,这是在追求公平正义的过程中充分合作的先决条件。
罗默在对《社会主义的未来》一书的修正补充中也提到了社会团结运动的规律,他意识到了单纯地依靠社会规则来实现社会财富的分配是有局限性的。如果人类的价值观和偏好是自私贪婪的,那么规则就会被规避。因此,必须要从物质条件出发去挖掘社会团结运动的规律。[26]罗默认为,奥斯卡·兰格(Oscar Lange)已经证明了市场和社会主义共存的可能性,同时他认为,市场是必不可少的,并且市场并不排斥合作,将市场经济引入社会主义是实现公平正义的物质条件。罗默认为,资本主义的原则有两点:第一,个人可以因为竞争市场所决定的优劣而得到回报,无论这些优劣的来源是什么。第二,每个人只对自己及其近亲的幸福负责。而社会主义的原则是截然不同的。第一,由于先天因素而产生的收入差异是不可接受的。一旦运气得到补偿,只有因选择而产生的收入差异才是可以接受的。第二,每个人都有参与社会合作的责任。市场将是社会主义条件下资源配置的主要方式,甚至也会存在一些私有的生产性资产。然而,公民之间必须有普遍的团结,而且必须具有社会合作精神,这种精神与公正的收入分配是相辅相成的,而不仅仅是选择和运气之间的区别。
四、对罗默关于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的评价
罗默通过微观经济模型以及对其他学者相关研究的分析考察来重新审视马克思的剥削理论,认为“剥削”的公正与否应该由原始积累的形式与最初的财产关系来界定,已有的剥削理论存在误否定和误肯定。罗默提供了一个分析马克思主义的剥削理论的新视角,但是他没有从唯物主义的立场出发,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运动规律中来阐释剥削理论,仅仅从“剥削即非正义”来展开伦理评价与分析是不全面的。并且,马克思主义的资本主义剥削理论是科学的分析,而不仅是道德上的谴责。尽管如此,罗默的分析还是给予了我们一定的启发,例如他提到的现存社会主义由于技能和职位而导致的分配不平等的问题,[27]未来社会主义建设应尽力避免由于技能与职位的差异带来的“剥削”。
人们对基于结果平等的福利政策是不满意的,因此罗默强调机会平等的政策选择。机会平等是介于形式平等与结果平等之间的一种平等观,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应该是基于机会平等,在考虑财产关系时,不仅要考察其是否能消除剥削、是否有效率,更重要的是要看该财产关系带来何种程度的机会平等。[28]因此,他提倡为社会成员提供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进行“个人环境/运气补偿”,然后在同一起跑线竞争,如此一来,个人仅对自己的努力程度负责。这对思考当前实践有积极意义。
罗默认为,社会主义理想面临的主要问题是我们不知道如何设计能使其运行的机制。问题主要不是人类的自私,而是缺乏合适的组织技术。这可能是一个不可解决的设计问题,而且是一个无疑会由于人类自私的倾向而加剧的问题。所以这种设计不能局限于新的财产关系,还必须包括制度化和规范化,即人们将如何团结合作。当前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解决好机制性和操作性问题,使公正惠民的政策更好地落地生根、促进社会主义团结合作。
罗默强调,社会主义是关于平等的理论,社会主义市场代表了获得平等的最大希望。罗默强调,只有通过实践才能发现社会主义经济机制,但是这种实践必须要以公平正义为指导,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在于它更加注重平等。兰格已经证明了将市场引入社会主义的可能性,社会主义没有必要在公有制上周旋,完全的公有制无法实现效率,也不能成就理想的平等。因此,罗默认为,基于市场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主义是必然选择。市场经济注重效率,但社会主义要更加注重公平,如果社会主义存在不公平和不正义,这不仅是对社会正义的伤害,也是对人类追求的道德理想的讽刺。社会主义者要坚定马克思主义信念的中心价值观———社会主义与平等。
[①]详见John Roemer,“Socialism Revised”,Philosophy&Public Affairs,Vol.45,Vol.3,2017,pp.261-315。
[②]John Roemer,“Property Relations vs.Surplus Value in Marxian Exploitation”,Philosophy&Public Affairs,Vol.11,No.4,1982,p.282.
[③]John Roemer,“Socialism Revised”,pp.263-265.
[④]苗春荣:《约翰·罗默剥削理论的伦理蕴涵———以马克思理论为视角》,载《知与行》2017年第7期。
[⑤]John Roemer,“Property Relations vs.Surplus Value in Marxian Exploitation”,pp.281-313.
[⑥]关于primary goods,有译为“基本的善”、“基本物品”、“基本有用物品”等。刘莘教授将其译为“基本益品”,参见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刘莘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11年版,第103页。我们认为刘莘教授的译法更准确,故而采用他的译法。
[⑦]约翰·罗尔斯:《正义论》,何怀宏、何包钢等译,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年版,第92—93页。
[⑧]段忠桥:《平等主义者的追求应是消除非自愿的劣势》,载《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年第3期。
[⑨]Ronald Dworkin,“What Is Equality?Part I:Equality of Welfare”,Philosophy&Public Affairs,Vol.10,No.3,1981,pp.185-246;Ronald Dworkin,“What Is Equal-ity?Part 2:Equality of Resources”,Philosophy&Pub-lic Affairs,Vol.10,No.4,1981,pp.283-345.
[⑩]朱富强:《福利平等主义的回归———约翰·罗默〈分配正义论〉评述》,载《经济学动态》2017年第5期
[11]Juan D.Moreno-Ternero and John E.Roemer,“Impar-tiality and Priority”,Cowles Foundation for Research In Economics,Vol.1477A,2005,p.2.
[12]简单资源—平等主义公理:如果两个人对财富和人身资源有相同的偏好,那么正义要求拥有较低禀赋的人获得的财富至少和拥有更大禀赋的人一样多。
[13]有些学者将Equality of welfare中的welfare译为“福利”,而根据德沃金、阿玛蒂亚·森、G.A.科恩等人的理解,welfare指的不是外在于人的客观的有益的东西,而是内在于人的主观的良好感受。因此,将其译为“幸福”更准确。参见段忠桥:《平等主义者的追求应是消除非自愿的劣势》,载《清华大学学报》2014年第3期。
[14]G.A.Cohen,Why not Socialism?Princeton:Princeton Univeisity Press,2009,p.4.
[15]Robert Nozick,Anarchy,State and Utopia,Oxford:Blackwell Publishers Ltd.,1974,p.IX.
[16]John E.Roemer,Theories of Distributive Justice,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96,pp.205-207.
[17]Ibid.,p.2.
[18]John E.Roemer,“A Pragmatic Theory of Responsibility for the Egalitarian Planner”,Philosophy&Public Af-fairs,Vol.22,No.2,1993,p.146.
[19]Centre of Excellence for 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The Encyclopedia on Early Childhood Development”,University of Montreal,www.child-encyclopedia.com.
[20]John E.Roemer,“A Pragmatic Theory of Responsibility for the Egalitarian Planner”,pp.152-162.
[21]约翰·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余文烈译,重庆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99页。
[22]同上书,第55—67页。
[23]Juan D.Moreno-Ternero and John E.Roemer,“Impar-tiality,Priority,and Solidarity in the Theory of Jus-tice”,The Econometric Society,Vol.74,No.5,2006,p.1419.
[24]G.A.Cohen,Why Not Socialism?p.39.
[25]Samuel Scheffler,“What Is Egalitarianism?”,Philoso-phy&Public Affairs,Vol.31,No.1,2003,pp.5-39.
[26]刘明明:《市场社会主义:约翰·罗默的理论修正》,载《中国社会科学报》2014年3月26日。
[27]约翰·罗默:《在自由中丧失:马克思主义经济哲学导论》,段忠桥、刘磊译,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5页。
[28]约翰·罗默:《社会主义的未来》,第22—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