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福建师范大学本科课堂教学质量综合评价实施办法》,结合我院教学实际情况,制定教学质量同行评价及教学工作委员会评价办法。
第一条 学院成立由教学副院长担任组长,各系、教研部主任为成员的教学工作委员会,负责学院教学工作的管理、质量监控以及各项教学评比工作。
第二条 教师教学评价由学生评价(占50%)、同行评价(占20%)、教学工作委员会(占30%)评价三部分组成。
第三条 各系、教研部教师每学期开展听课、评课、集体备课等教学活动,以无记名打分的形式给予老师教学评价。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学期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学生评价、同行评价结果,综合参评老师日常教学情况给予客观、真实、有效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