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0-03-20浏览次数:418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福建师范大学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研究中心(以下简称“研究中心”)建设和管理,对标福建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哲学社会科学学科基础理论研究基地建设和管理标准,根据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和福建师范大学有关文科基地管理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中心的主要目标是坚持高站位谋划、高质量研究、高标准运作,打造在全国有影响力的理论研究、宣传阐释和传播交流中心,推出一批具有重要学术影响力和社会影响力的理论成果,为研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提供理论支持和学术支撑,为展示和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供重要的窗口和平台。

   第三条 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重大理论与实践的重大问题,组织科研创新团队,产出重要研究成果,创新科研管理体制机制,提供社会咨询服务,培养优秀科研骨干,促进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建设发展。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研究中心是附属于福建师范大学、依托于马克思主义学院的非营利性研究机构,实行“机构开放、人员流动、内外联合、竞争创新”的运行机制,由首席专家、主要成员、学术委员会组成,下设5个研究小组。

   第五条 研究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由学校聘任,一般不超过65岁,每届聘期3年,可连聘连任。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基地的全面工作,筹措和批准使用经费;负责全面实施基地建设计划,实施学术委员会确定的学术发展规划;负责制定基地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聘任副主任、专兼职研究人员及管理人员。

   第六条 研究中心设立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研究中心的学术研究方向及中长期研究发展规划;拟订年度研究项目指南;负责本研究中心研究项目的评审和重大成果的评议工作;对重大课题经费的合理使用提出建议并监督。学术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学校聘任,聘期不少于3年,年龄不超过70岁。研究基地主任不能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内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组成,其成员应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且身体健康,本校学者不应超过三分之一。

   第九条 研究人员实行聘任制,签订责、权、利明确且具有法律效力的定期聘任合同。

   第十条 专兼职研究人员进驻研究中心从事课题研究(以下简称:驻所研究)的工作时间:专职人员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校内外兼职研究人员包括境外访问学者每年不得少于1个月。

   第十一条 为保证研究中心的稳定性和开放性,驻所的研究人员一般不应少于5人。注意吸收学有所成的出国留学、进修人员回国参加研究工作。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学校制定的《福建师范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原则上适用于本研究中心的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研究中心把产出重要科研成果作为基地建设的首要任务。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的重大问题,主动承担中宣部、教育部等部委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门、省社科联委托的专项课题,主动申报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和省社会科学规划等部省级科研项目。

   第十四条 研究中心根据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校内外优秀社科研究人才,加大开放力度,促进校内外合作与交流,着力推出一批体现福建师范大学哲学社会科学风格和气派、在全国有一定影响力的研究成果。

   第十五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校内外兼职人员由研究中心经费资助的研究成果,应署“福建师范大学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研究中心”名称。申报奖励按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图书资料室配备专兼职图书资料人员,做好图书资料编目工作,并为研究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查询服务。

   第十七条 建立完备的科研档案管理制度,并由专职行政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研究中心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福建师范大学、福建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年度经费预算,单独建帐,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研究中心获批的上级部门经费或自筹经费,用于开展课题研究、学术活动、维持日常办公等与中心建设和管理有关的事项,经费使用纳入学校财务监管。

   第二十条 研究中心的年度经费实行包干制,由中心主任按照中心建设计划负责安排和支配。

   第二十一条 鼓励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向研究中心捐赠资金和设备以支持研究工作。

第五章  学术活动管理

   第二十二条 研究中心每年主办或承办、协办全国性或国际性学术会议,有关事项按《福建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研究中心自行组织联系的出国访问考察,或接待境外、国外学者的访问活动,有关事项按《福建师范大学学术交流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研究中心采取科研成果汇编、专著出版等多种方式,进行学术成果的推广与交流,扩大学术影响。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研究中心除执行本办法外,还须严格执行教育部、中共福建省委宣传部、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有关管理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研究中心负责解释。